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7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73號
- 聲請人
- 郭宜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本院104年度再抗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為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1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本院104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確定裁定(下稱消債抗5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04年12月29日104年度再抗字第30號裁定,以本院消債抗5號裁定係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5項所為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為由,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下稱系爭確定裁定),系爭確定裁定亦係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6項所為裁定,聲請人自不得再對系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況聲請人亦未於訴狀敘明有何再審理由,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