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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73號

清算事件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玉完匡偉曾部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73號

聲請人
郭宜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本院104年度再抗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為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1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本院104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確定裁定(下稱消債抗5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04年12月29日104年度再抗字第30號裁定,以本院消債抗5號裁定係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5項所為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為由,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下稱系爭確定裁定),系爭確定裁定亦係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6項所為裁定,聲請人自不得再對系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況聲請人亦未於訴狀敘明有何再審理由,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7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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