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3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3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瑋航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皓瑋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上訴人即附
- 訴訟代理人
- 帶被上訴人 徐育翔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國龍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林寶琴
- 法定代理人
- 江光榮
- 訴訟代理人
- 江宗樺
- 訴訟代理人
- 廖忠信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珽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記載文字 │ 更正後文字 │
├──┼──────────────┼─────────┤
│ 1 │第3頁第22行「4,070,325元」 │「4,010,325元」 │
├──┼──────────────┼─────────┤
│ 2 │第18頁第24行、第20頁第17、18│「104年9月1日」 │
│ │行「94年9 月1 日」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