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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徐福晋郭顏毓楊博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3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瑋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瑋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即附
訴訟代理人
帶被上訴人 徐育翔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林寶琴
法定代理人
江光榮
訴訟代理人
江宗樺
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律師
複代理人
王珽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博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記載文字                  │      更正後文字  │
├──┼──────────────┼─────────┤
│ 1  │第3頁第22行「4,070,325元」  │「4,010,325元」   │
├──┼──────────────┼─────────┤
│ 2  │第18頁第24行、第20頁第17、18│「104年9月1日」   │
│    │行「94年9 月1 日」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32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