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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227號

塗銷抵押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容正劉素如王怡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27號

上訴人
廖祐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詹國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5日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227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 萬4,960 元,惟上訴人未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5 萬4,960 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維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227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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