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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3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容正王怡雯劉素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27號

上訴人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祚茂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計算式:50萬元+64萬元+56萬元=17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745 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2萬6,745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32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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