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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字第15號

給付租金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張競文曾部倫何君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15號

再審原告
張志均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
再審被告
坡心市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春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再審被告法定代理人鄭建良」

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被告法定代理人黃春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查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黃春風,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 年1 月3 日北市都建字第10570671100 號函足憑,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誤載為鄭建良,致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之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字第1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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