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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4號

當選無效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郭瑞蘭許純芳方彬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24號

聲請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9 日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3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 條前段定有明文。蓋公職人員任期有一定年限,選舉、罷免之訴訟倘審級過多,難免時間拖延,不僅將有任期屆滿而訴訟猶未終結之情形,更有使當選人不能安於職位致影響公務推行之結果,為謀法秩序之安定,選舉、罷免訴訟有速予審結之必要(司法院釋字第442 號解釋理由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乃設此規定,排除再審此一非常程序。

二、經查,聲請人前以蔡英文於105 年總統當選無效為由,而以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馬英九、蔡英文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訴訟,經本院以105 年度選字第3 號受理,嗣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 年5 月9 日以105 年度選字第3 號裁定裁定駁回,該裁定於105 年6 月16日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頁、第223頁)。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對於上開總統選舉訴訟之裁定,自不得為再審之聲請。是聲請人所為再審之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選舉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4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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