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24號
- 聲請人
-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9 日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3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 條前段定有明文。蓋公職人員任期有一定年限,選舉、罷免之訴訟倘審級過多,難免時間拖延,不僅將有任期屆滿而訴訟猶未終結之情形,更有使當選人不能安於職位致影響公務推行之結果,為謀法秩序之安定,選舉、罷免訴訟有速予審結之必要(司法院釋字第442 號解釋理由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乃設此規定,排除再審此一非常程序。
二、經查,聲請人前以蔡英文於105 年總統當選無效為由,而以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馬英九、蔡英文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訴訟,經本院以105 年度選字第3 號受理,嗣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 年5 月9 日以105 年度選字第3 號裁定裁定駁回,該裁定於105 年6 月16日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頁、第223頁)。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對於上開總統選舉訴訟之裁定,自不得為再審之聲請。是聲請人所為再審之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選舉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