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9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92號
- 抗告人
-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 日本院106 年度聲再字第9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9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 日本院106 年度聲再字第9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