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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9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徐福晋郭顏毓楊博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9號

聲請人
亞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景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本院104 年度抗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提存新臺幣(下同)6,640,524元之擔保金(下稱本件提存物)後聲請假處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4 年度存字第650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訴訟業已終結,相對人亦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22 號准許確定(下稱系爭撤銷假處分裁定),伊並已定20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於上開期間並未行使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第104 條之規定,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訴訟終結」,於就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而起訴(同法第96條)之情形,係指該訴訟程序終結,訴訟費用額已能確定者而言。至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依同法第106 條準用第104 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應指受擔保利益人因該供擔保之原因所受損害已得確定,且其對供擔保之提存物行使權利並無障礙而言。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程序已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

三、查聲請人前因兩造間撤銷行為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事件)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系爭假處分裁定准許聲請人得以6,640,524 元供擔保後為假處分,聲請人據此以臺北地院104 年度存字第6508號如數提存本件提存物而供擔保後,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並經臺北地院以104 年度司執字第725 號假處分事件(下稱系爭假處分執行事件)執行;其後本案訴訟事件經原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519 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再經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1004號、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164號分別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及追加之訴而確定。上開情事,有聲請人提出之臺北地院104 年度存字第6508號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系爭撤銷假處分裁定為證(參原法院106 年度司聲字第610 號卷,下稱原法院卷,第5 、6 、11至13頁),復有相對人提出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可稽(參本院卷第39至45頁),及本院依職權調取本案訴訟事件案卷、系爭假處分裁定事件案卷、系爭假處分執行事件案卷、系爭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案卷及臺北地院104 年度存字第6508號擔保提存案卷查證無訛。又聲請人主張本案訴訟事件終結後,其於106 年3 月16日委由汪團森律師以弘理法律事務所106 年3 月16日(106 )弘商催字第0603001號函,定20日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經相對人於同年月17日收受而未行使等情,固據聲請人提出上開催告函、掛號郵件執據、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函件執據及相對人公司網頁資料為證(參原法院卷第7 至10頁,本院卷第23至27頁);且相對人迄至106 年6 月8 日未對聲請人提起行使權利之相關損害賠償訴訟,亦有臺北地院106 年6 月8 日北院隆文查字第1060003795號函存卷足佐(參本院卷第49頁),堪信為真實。惟系爭假處分裁定雖已撤銷,然現仍由臺北地院執行中而未經聲請人撤回其執行,此據相對人提出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陳明在卷(參本院卷第37至4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假處分執行事件案卷查證無訛,依前開說明,本案訴訟事件固已判決確定,惟因系爭假處分強制執行尚未撤回,尚難認與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返還提存物之「訴訟終結」要件合致。是以相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核非有據,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9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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