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6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67號
- 抗告人
- 吳勇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0本院所為106 年度聲字第567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67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0本院所為106 年度聲字第567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