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541號
- 上訴人
- 英屬維京群島維泰公司(VICTIME INTERNATIONALLIMITED )設Sea Meadow House,Blackburne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曼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以祥律師
賈鈞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春連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肆佰參拾陸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返還之,此觀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6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萬5,436元,上訴人於同年7月6日、同年月10日各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57萬5,436元、57萬5,436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可佐,顯係重複而溢繳57萬5,436元,其聲請退還,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