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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201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李媛媛蕭胤瑮林翠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01號

上訴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治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軍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不服

本院106年度上字第20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因

財產權涉訟,其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並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及第三

審裁判費,各2萬6,002元。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僅繳納第二審

及第三審裁判費各4,500元,而應分別補繳2萬1,502元(即2萬6,

002元-4,500元),合計4萬3,004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20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決議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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