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32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27號
- 上訴人
-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祚茂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計算式:50萬元+64萬元+56萬元=17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745 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2萬6,745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