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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377號

撤銷理監事會議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鍾任賜黃明發林政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77號

上訴人
王明俊(王德一之承受訴訟人)

      王明欽(王德一之承受訴訟人)

      王麗美(王德一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君(王德一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板橋江翠北側地區(發展單元FG區)自辦市地重劃會間請求撤銷理監事會議決議事件,於本院判決後,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明俊、王明欽、王麗美、王淑君為王德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3 條本文規定自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 條第3 項有明文規定。

二、上訴人王德一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7 年2 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明俊、王明欽、王麗美、王淑君(下稱王明俊等4 人),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可佐。王德一於本院審理中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惟其訴訟代理權於本院判決送達後消滅。王明俊等4 人嗣於108 年4 月3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說明,即無不合。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377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理監事會議決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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