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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482號

塗銷抵押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麗芬黃欣怡許炎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82號

上訴人
詹舒婷
上訴人
詹舒雯
上訴人
詹秉豐
上訴人
詹凱卉
上訴人
詹博丞
上訴人
彭麗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价民律師
被上訴人
陳登豐
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482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