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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0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陶亞琴廖慧如黃書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308號

異議人
陳怡蕾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陳怡蓓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6 日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308 號確定判決,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一) 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 二) 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3 人處以罰鍰之裁定。( 三) 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 四) 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陳怡蓓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就本院107 年2 月6 日106 年度上易字第308 號確定判決聲明異議。惟本院前揭確定判決,並非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1 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是本院所為前揭確定判決,不得提出異議。從而,異議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308 號確定判決,聲明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0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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