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0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308號
- 異議人
- 陳怡蕾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陳怡蓓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6 日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308 號確定判決,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一) 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 二) 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3 人處以罰鍰之裁定。( 三) 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 四) 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陳怡蓓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就本院107 年2 月6 日106 年度上易字第308 號確定判決聲明異議。惟本院前揭確定判決,並非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1 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是本院所為前揭確定判決,不得提出異議。從而,異議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308 號確定判決,聲明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