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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695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吳麗惠王麗莉林純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695號

上訴人
徐鴻達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被上訴人
吳學宗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

      游璧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請陳報上訴人收受被上訴人106年2月13日民事準備㈠狀及106年4月13日民事準備㈡狀之日期。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695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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