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69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695號
- 上訴人
- 徐鴻達
- 訴訟代理人
- 曾肇昌律師
- 被上訴人
- 吳學宗
- 訴訟代理人
-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
游璧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請陳報上訴人收受被上訴人106年2月13日民事準備㈠狀及106年4月13日民事準備㈡狀之日期。
民事第十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695號
劉紀寬律師
游璧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請陳報上訴人收受被上訴人106年2月13日民事準備㈠狀及106年4月13日民事準備㈡狀之日期。
民事第十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