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字第5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54號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
- 再審原告
- 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伯恩
- 再審被告
- 莊焜明
蔡維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 黃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劉伯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