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字第54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方彬彬許純芳朱美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54號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
再審原告
法定代理人
劉伯恩
再審被告
莊焜明

      蔡維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 黃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劉伯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字第54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