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金吾劉坤典黃炫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8號

聲請人
古金蘭
訴訟代理人
陳雪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廖本林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6年度家上字第4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此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又民國104 年7 月1 日修正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廖本林間請求離婚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婚字第409 號判決:准相對人與聲請人離婚。聲請人不服上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予扶助,有該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 頁)。審酌聲請人所提上訴,係請求廢棄原判決、駁回相對人於第一審之訴,形式上非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