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玉瑩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仁
- 訴訟代理人
- 狄彥君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竹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邱鏡淳
- 訴訟代理人
- 古旻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美麗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麗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7 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古閔書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古旻書律師」。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