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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53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鍾任賜邱育佩黃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536號

再抗告人
買芳瑜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一德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106 年度抗字第153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6 條第4 項之再為抗告,依第495 條之1第2 項準用第466 條之1 規定,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第三審再抗告代理人。再抗告人如未依法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抗告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抗告法院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再抗告人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對本院106 年11月30日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536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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