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60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603號
- 再抗告人
- 許錦榮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603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