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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603號

確認管委會會議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鍾任賜黃明發林政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603號

再抗告人
許錦榮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603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管委會會議決議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