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36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362號
- 抗告人
- 雅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峻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爐等5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本院106年度抗字第36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36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爐等5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本院106年度抗字第36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