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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362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雅玲林俊廷王漢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362號

抗告人
雅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峻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爐等5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本院106年度抗字第36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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