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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麗芬黃欣怡許炎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8號

聲請人
王冠登

      馬秀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春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5 年度消上字第1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5 年度消上字第11號),聲請交付該事件於本院繫屬期間之民國106年2 月9 日、106 年3 月8 日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聲請時,僅泛稱:「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7 條規定(按:該規定之內容為『法庭內之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並命記明於筆錄』),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完全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主張或維護何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 、2 頁),經本院請其補正,仍表示沒有時間提出,請法院依法裁判云云,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 頁),顯不符合首揭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與法不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8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