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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吳麗惠王麗莉林純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9號

聲請人
蕭孟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得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2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重上字第三二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國一0六年十月三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105年度重上字第320號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於法庭中遭對造委任律師誣攀欺詐,其後於法庭外揚言提告,為維護伊法律上利益,為此聲請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20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期日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此部分聲請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9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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