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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54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黃明發賴彥魁林政佑

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維泰公司(VICTIME INTERNATIONALLIMITED )設Sea Meadow House,Blackburne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曼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賈鈞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春連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肆佰參拾陸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返還之,此觀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6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萬5,436元,上訴人於同年7月6日、同年月10日各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57萬5,436元、57萬5,436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可佐,顯係重複而溢繳57萬5,436元,其聲請退還,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被上訴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4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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