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再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字第12號
- 上訴人
-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照賢
- 上訴人
- 康橋學校財團法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萬吉
- 上訴人
- 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世興律師
張宇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8日本院106 年度重再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零肆拾捌元,逾期即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就本院106 年度重再字第12 號判決,於民國106 年5月31日具狀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3萬954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6萬5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首揭規定,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未據補繳及補正者,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