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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張靜女鄧晴馨曾部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0號

抗告人
莊浚清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志成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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