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5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56號
- 抗告人
- 柯俊材
- 代理人
- 謝瓊華
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本院10
7年度家聲字第5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
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56號
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本院10
7年度家聲字第5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
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