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國字第4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國字第40號
- 聲請人
- 勤達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銘宏
- 訴訟代理人
- 賴錫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基隆市政府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 年度上國字第2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6 年度上國字第2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上訴人,因證人應秉文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時所為部分證言,並未記載在筆錄上,為完整證人之證述,以利其辯論上攻防之需,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