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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詹文馨藍家偉柯雅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請人
林軍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涂小梅間請求返還合夥財產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10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合夥財產等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固主張其收入有限,不敷生活開銷,目前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提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據。惟聲請人已於107年4月23日具狀撤回上訴(本院107年度上字第370號卷第65頁),其顯無為訴訟之意,則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9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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