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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湯美玉謝永昌李慈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0號

聲請人
阮富枝吳陳鐶...黑手黨公司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聲請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請人
袁靜如
聲請人
謝諒獲
聲請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7年度抗字第71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 項規定,應釋明之。所謂釋明,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以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6年3月1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7年度抗字第714號),並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阮富枝吳陳鐶...黑手黨公司、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袁靜如、謝諒獲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並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除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外,並因非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之當事人,對於該項裁定無提起抗告之權,經本院於107年6月21日以107年度抗字第71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自難謂有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亦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0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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