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73號
- 聲請人
- 楊碩祿
- 訴訟代理人
- 李漢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振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胡文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度上字第162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上字第一六二四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同年三月二十三日、同年五月十五日、同年五月二十九日、同年六月二十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162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開庭筆錄攸關聲請人法律上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同案件107年2月23日、同年3月23日、同年5月15日、同年5月29日、同年6月20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162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