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96號
- 上訴人
- 張潮鐘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
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
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
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
時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亦為
同法第481條、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7年度重上字第296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未具狀表明對於
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