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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02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吳麗惠林純如邱蓮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022號

上訴人
葉清順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律師
上訴人
葉清雲
被上訴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022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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