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3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32號
- 抗告人
- 陳映廷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本院107年度家聲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32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本院107年度家聲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