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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5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吳光釗袁雪華李昆霖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56號

抗告人
柯俊材
代理人
謝瓊華

       

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本院10

7年度家聲字第5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

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李昆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56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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