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36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366號
- 抗告人
- 陳業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元培間撤銷贈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人主張:伊之被繼承人陳璧於民國106年1月16日對相對人提起撤銷贈與訴訟(即原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48號事件,下稱系爭訴訟),嗣陳璧於同年2月26日死亡,由伊聲明承受訴訟。而陳璧提起該訴訟時,仍有訴訟能力,縱認其欠缺訴訟能力,惟伊已承受訴訟,自應由伊續行訴訟。原法院以陳璧欠缺訴訟能力,且無從補正其法定代理,而裁定駁回其訴,程序非無疑義云云。
二、訴訟能力欠缺經補正者,溯及於訴訟行為時發生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49條之規定自明。又無訴訟能力人之原告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而經其繼承人依法承受訴訟者,即與補正其訴訟能力之欠缺無異,自應溯及於訴訟行為時發生效力。
三、本件陳璧於起訴時,縱認無訴訟能力,惟其繼承人即抗告人已於原法院裁定駁回系爭訴訟前,向該院聲明承受訴訟(見原法院卷第125至126頁),依上說明,即與補正其訴訟能力欠缺無異,即應溯及於訴訟行為時發生效力,堪認系爭訴訟並無訴訟合法要件之欠缺。乃原法院以陳璧欠缺訴訟能力,且其權利能力喪失,無從補正其法定代理權為由,認其起訴要件不備,以裁定駁回其訴,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非無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