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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詹文馨柯雅惠陳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請人
陳啟清
聲請人
INT.TECHFIELD CORP.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月蕉
聲請人
陳彥志
聲請人
陳彥澤
聲請人
陳瓊英
聲請人
張貴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孫創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六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1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因就證人吳盧亮於原法院民國106年3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證詞,有細察其作證情狀以辨明事實之必要,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陳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2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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