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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方彬彬許純芳朱美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號

聲請人
賴碧珍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複代理人
李奇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建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513號事件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7日、106 年12月11日、107 年1 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同法第90條之4 第1 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513號事件於民國(下同)106 年10月27日、同年12月11日、107 年1 月15日行準備程序期日聽不清楚,為維護伊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前揭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513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伊前開主張為維護法律上之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為敘明尚無不合,爰予准許。惟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人應予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