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號
- 聲請人
- 賴碧珍
- 訴訟代理人
- 葉恕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奇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建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513號事件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7日、106 年12月11日、107 年1 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同法第90條之4 第1 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513號事件於民國(下同)106 年10月27日、同年12月11日、107 年1 月15日行準備程序期日聽不清楚,為維護伊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前揭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513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伊前開主張為維護法律上之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為敘明尚無不合,爰予准許。惟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人應予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