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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吳麗惠林純如胡芷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3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廖品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康鄭有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07年度上字第699號),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3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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