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麗芬許炎灶周祖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號

聲請人
許麗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高素貞、吳育奇、吳清心間拆除監視器等事件(本院106年度上字第50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 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另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亦明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 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曲解兩造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調解結果,以不實事由聲請強制執行,乃聲請准予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還原真相云云。 惟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500號事件於106年11月24日期日所進行為調解程序,有該事件辦案進行簿可證(本院卷第10頁),揆前說明,調解程序非當事人得請求複製交付法庭錄音之開庭。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106年11月24日調解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