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74號
- 聲請人
- 賴碧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建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5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上字第一五一三號拆屋還地事件民國一0七年七月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2 、3 項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參照)。又司法院105 年5 月23日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上開法文所稱「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2 、3 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言詞辯論期日聲音吵雜,兩造律師對話聽不清楚等原因,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等語。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513號拆屋還地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上開筆錄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