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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1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陳松曾錦昌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12號

聲請人即

上訴人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訴訟代理人
張慶林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王耀彬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105年度重上字第74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43號事件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同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想了解本次開庭之完整過程,因開庭筆錄之記載甚少,為保障伊充分行使訴訟防禦權,及完整之意見陳述,爰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43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伊主張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聲請人應予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聲請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1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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