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醫上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鄭純惠蕭胤瑮林翠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上字第11號

上訴人
李佳靜

按提起民事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

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

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

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

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振興醫療

財團法人振興醫院、李鴻福、宋文鑫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

107年度醫上字第1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醫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醫上字第11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