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醫上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李佳靜
按提起民事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
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
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
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
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振興醫療
財團法人振興醫院、李鴻福、宋文鑫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
107年度醫上字第1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醫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