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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96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蕭胤瑮袁雪華許勻睿

上訴人
張潮鐘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

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

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

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

時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亦為

同法第481條、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7年度重上字第296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未具狀表明對於

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96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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