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6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468號
- 上訴人
- 張永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46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 項、第2 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 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救字第10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於107 年11月14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