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林國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10號 原 告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彬(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清理小組召集人) 訴訟代理人 張淑芬律師 陳信瑩律師 高瑞瑤律師 被 告 Robert Chiu(趙宗彥) Albert Chiu(趙善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因清償而消滅,係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50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建築及仲裁程序2018年第62宗撤銷執行命令等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各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50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已於民國109年11月3日判決,並於同年12月1日確定,訴訟已告終結, 有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50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憑。另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建築及仲裁程序2018年第62宗撤銷執行命令事件,亦於109年11月5日裁定,訴訟終結,有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2018年第62號裁定可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