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黃種進
- 訴訟代理人
- 劉玉津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種榮
- 訴訟代理人
- 余淑杏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育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思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109年8月24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黃世鍊於91年6月6日將臺北市○○區○○路000號房屋1、2、3樓
登記為兩造與訴外人黃種成分別所有,是否預為遺產分割,
並約定俟黃世鍊百年後始生效力?則黃世鍊於101年2月29日
死亡前,是否對上開房屋有管理使用權?
二、黃世鍊若非預為遺產分割,則兩造與黃種成有無分別向黃世
鍊給付買賣價金?證據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