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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045號

移轉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蔡和憲邱靜琪湯千慧

上訴人
許慧蘭
被上訴人
許富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土地標示關於土地坐落之地段欄所示「大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橋北」;同附表建物標示關於基地坐落欄所示「大同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橋北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45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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