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094號
- 上訴人
- 黃詠涵
謝露霞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
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
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
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燕萍等請
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駁回其上訴之判決,提
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開規定預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被上訴人請求
確認之2項聲明均屬財產權訴訟,惟上訴利益無法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
上訴人第三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30萬元(即165萬元
+165萬元=33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505元。茲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
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