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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094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蕭胤瑮鄭威莉許勻睿

上訴人
黃詠涵

謝露霞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

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

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

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燕萍等請

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駁回其上訴之判決,提

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開規定預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被上訴人請求

確認之2項聲明均屬財產權訴訟,惟上訴利益無法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

上訴人第三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30萬元(即165萬元

+165萬元=33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505元。茲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

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9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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